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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46岁的人力资源专员魏天明来说,两年前的“被遗忘权”案,如今让他痛彻心扉百度搜索自动出来的词条怎么删除,“算了,不想再提了。”百度侵犯“被遗忘权”案,是中国靠前起、也是较早一起进入司法程序的“被遗忘权”案件。

最尴尬的是,魏天明原本希望借此诉讼让互联网“忘记”他那段不成功的职场经历,但因为这***讼,互联网反而强化了对这段职场经历的记忆。一些我们希望删除的条目,在网上搜索已经找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魏天明被遗忘权”、“魏天明***百度公司”等条目。

现在该怎么办?又要为新搜索词打官司?魏天明可能也着急了。让互联网忘记一个人真的那么难吗?

百度搜索结果“有问题”

现居郑州的魏天明,是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等管理领域的从业者,曾以笔名“贾宇”著有《何以治国》一书。视频中,他自称是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科院特聘高级工程师,在教育和管理领域享有盛誉。

2015年1月28日,魏天明突然灵机一动,在百度上搜索自己的名字,突然发现自己名字的搜索结果都和某个教育机构有关,如“XX教育魏天明”、“XX地XX教育魏天明”等人。

虽然魏天明在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与该教育公司有过合作,但之后魏天明不再与该公司合作,也再也没有发布过有关“XX教育魏天明”或“XX地方”的任何信息。由于该教育公司存在争议,魏天明认为该词条出现在百度搜索中,已经对其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随后,魏天明给百度发邮件,要求其删除与“XXX教育”相关的内容。在邮件中,魏天明写道:“请仔细阅读!严重侵权!尽快删除!”这样的邮件一发不可收拾。他甚至多次从山东亲自到百度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总部,要求删除这些信息,但百度并未采取任何行动。

2015年3月,魏天明向多家公司应聘,但均以失败告终。有一次,魏天明已经被北京一家公司录用,但该公司在百度上搜索到“某某某教育魏天明”的广告,该公司认为魏天明的工作对诚信度要求较高,于是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聘新员工。魏天明约定的60万元年薪,因时间太短未发放,且未给予经济补偿。

魏天明认为,正是受到“XX教育魏天明”、“某地XX教育魏天明”等搜索信息的影响,导致其无法取得招聘公司的信任,从而无法工作,粗略计算,这至少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经过多次交涉,百度依然无视魏天明的要求,魏天明只好自行行动。魏天明四处联系删帖公司,付费让他们删帖,还聘请了北京方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宝鹏,并自费前往某地。魏天明一直在北京向某教育公司和百度维权。久而久之,他认为百度的侵权行为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经济和健康损害。

魏天明咨询了李宝鹏等朋友的意见,他表示,百度呈现的不良搜索结果也侵犯了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现在某某教育已经和魏天明没有任何关系,搜索结果中“某某教育魏天明”的公众会误以为他还在和该公司合作,误导了其潜在的合作伙伴和学生。

“宣学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经常有学生要求退款,如果有学生搜索我的名字,看到这个结果,就会误会我,有可能有客户用百度搜索,看到结果关键词,我就直接不看了,误会我还在那里工作。”魏天明说,自己的经历应该被“遗忘”。

***百度侵犯“被遗忘权”

3月26日,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就隐私问题发表讲话,引发舆论热议。(图片来源:CFP)

2015年3月初,魏天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百度公司。李宝鹏代表魏天明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规定》,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魏天明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魏天明解释称,“停止侵权”是指在百度搜索界面输入“魏天明”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不得含有“某某教育魏天明”、“某某教育魏天明”等六个关键词(魏天明认为,新增的四个词也侵犯了他的权利);“道歉”是指百度和魏天明以书面形式道歉,不需要公开道歉;而“消除影响”是指搜索“魏天明”时,如果能够屏蔽上述词条,则认为消除影响的目的已经达到。

此外,魏天明还请求百度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百度公司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之日(即删除上述条款并完成赔礼道歉之日),百度公司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至于魏天明维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两次700元、500元的公证费、2270元的住宿费、965.5元的差旅费,也均由百度公司承担。

百度并未认真对待魏天明的侵权指控。百度代理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王凯雄表示,百度仅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和“关键词相关搜索”。“无论采用哪种搜索方式,都客观反映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在技术上是中立的,合法的。”

百度搜索引擎除了传统的“关键词搜索”功能外,还提供了“关键词相关搜索”功能。

“关键词相关搜索”是指搜索引擎自动统计一段时间内全体网民在互联网上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次,当网民输入某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引擎会自动显示该网民输入的所有与该关键词相关的关键词,其中与该关键词相关的搜索频次最高的关键词。网民在相关搜索中点击该关键词后,便可在网上找到与其搜索内容相关的客观信息。随着全体网民输入关键词的内容和频次发生变化,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也会自动更新。

总体而言,百度认为搜索结果是网民搜索行为的客观反映,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仅客观展示网民的搜索行为以供参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百度不会进行任何人为的调整和干预。

“退一步讲,客观上讲,本案中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名誉权的情况。”王凯雄说,“据魏天明供述,他确实有实际的商业合作和媒体宣传,而且这些商业合作和宣传信息在网络上也有体现。”

一方面,按照搜索引擎的算法,搜索“魏天明”自然会出现与“魏天明”相关的词条,与“魏天明”相关的关键词也会自动出现,如“XX教育 魏天明”。搜索结果不会因为魏天明终止了与某教育机构的合作而被自动屏蔽。另一方面,搜索“魏天明”的用户可能并不知道魏天明与某教育机构的合作关系已经发生变化,人们会继续在网上搜索“XXX教育 魏天明”这样的词,进而导致相关搜索词的出现。

从法律角度看,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姓名使用、以非法方式或者违背良好社会风俗使用他人姓名等。百度搜索引擎不构成侵权。其次,无论是关键词搜索“魏天明”,还是相关搜索,搜索词和链接信息中均不含有侮辱、诽谤魏天明的文字内容。相关信息也客观上与其现实社会关系相关,不构成对其的侮辱、诽谤。因此,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对于魏天明提出的“被遗忘权”,王凯雄表示,“被遗忘权”是西方一些国家法律中存在的权利,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被遗忘权”主要是指对一些生活污点,权利人有权禁止其在网络上重复提及、披露,但这并不适用于本案。

“魏天明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教育公司造成了多大的负面影响,社会评价有多低,客观影响在哪里。像‘XXX教育魏天明’这样的词条,想要知道具体内容,必须点击链接才能看,不能说看到这个关键词就代表魏天明还在那里任职。因此,魏天明的被遗忘权主张不成立。”

法院:没有明确规定被遗忘权

魏天明主张“被遗忘权”受到侵害,使得此案成为国内司法实践中靠前起在法庭上探讨“被遗忘权”的案件,海淀区法院派出“明星法官”陈昌义担任法官,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魏天明在***前向百度投诉的两个关键词“XX教育魏天明”、“XX教育魏天明”最早被发现的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百度搜索自动出来的词条怎么删除,当时百度页面已不再显示这两个关键词。魏天明在法庭上提出,百度仍应删除其认为侵权的另外四个关键词。

陈昌义认为,无论哪一句话有问题,本案的核心在于:靠前,百度“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魏天明的搜索词,是否是百度人为干预的?其技术模式提供的搜索服务以及相应的服务模式百度的下拉框词要如何刷★64xl.com批量做词霸屏,搜索词下拉工具,是否构成对魏天明所主张的一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所谓的“被遗忘权”的侵犯?

“从魏天明本人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现场勘验可以看出,当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搜索词‘魏天明’时,会显示出不同排名和内容的条目。魏天明主张的六个搜索词也时不时地呈现出动态、不规则的显示状态,足以印证百度所说的相关搜索词是过去某段时间内使用频率较高的、与当前搜索相关的搜索词。与该词相关的词条统计是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并非百度人为干预造成的。”陈昌义说。

如果百度人为干预了“相关搜索”服务,改变了前述与魏天明相关信息的算法或规则,则应将魏天明自称的六个关键词纳入“相关搜索”的推荐服务中。在相对稳定一致的公开展示,或者至少呈现一定规律性的展示下,并未发现类似的痕迹。

其次,关于百度相关搜索服务模式,陈昌益认为,其初始功能仅是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时间段内网民使用搜索词的内容、使用频率等客观情况,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相关信息。百度作为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当向网民提供客观、中立、准确的相关搜索词使用状况信息,提供比原有关键词搜索服务更加便捷、智能的升级服务,方便用户检索、查找相关信息。

具体到本案,百度搜索页面相关搜索栏中显示的“XXX教育魏天明”、“XXX教育魏天明某地”等六个词条,并不具有任何明显或实质性的积极或消极含义,上述词条仍为网络信息检索的参考词,是广大网民对“魏天明”一词相关内容的客观反映,既不是被检索的网络信息,也不是百度针对魏天明的特定搜索词条,而是由百度主观控制或创造的消极词条。

至于魏天明称其已终止与XXXX教育的业务关系,上述用语仍出现在相关搜索中。这是因为搜索引擎会自动统计“特定参考期内”内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次。因此,即便在双方实际业务合作终止后,如果在相关搜索查询的“特定参考期内”在网上搜索“魏天明”,上述用语仍可能出现在相关搜索词中,且不排除搜索用户不知道魏天明可能会鉴于上述合作业务的变化继续在网上搜索相关搜索词,这也会导致诉讼相关搜索词继续出现在相关搜索中。这是否与百度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是否实质性有关?与性侵权目的无关,而与搜索用户对搜索词“魏天明”的关注程度、用户习惯、使用频率等因素有关。

因此,从技术模式和搜索服务角度看,百度并未构成侵权。

对于该类搜索结果是否构成实质侵权,法院认为,涉案的6条词条不涉及言语侮辱,也不涉及虚构事实、以诽谤为目的传播,显然不构成对魏天明的侵权。因此,百度相关搜索的上述情形显然不构成对魏天明名誉权的侵犯。

由于百度并未对“魏天明”一词的“相关搜索”进行人工干预,也未明确针对特定个体,因此对于作为机器的“搜索引擎”而言,“魏天明”三个词与搜索结果不相关,相关算法的采集、处理过程仅产生一串字符组合,不具有指称姓名的意义,因此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那么,百度是否侵犯了魏天明主张的一般人身权中的“被遗忘权”呢?

魏天明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结束了在某教育公司的工作,与该公司不再有任何关系,这段经历就不应该在网上广为流传,应该被网民“遗忘”。

但法院认为,现行国内法中并无“被遗忘权”这一法定权利。“被遗忘权”仅在国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提及,但在我国尚不能成为保护该等权利的法定权利。要明确百度是否有侵权责任,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他人侵害民事权利的,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他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魏天明希望“忘掉”(删除)百度“相关搜索”推荐的关键词链接中涉及的他在“XX教育”工作经历的具体个人信息。这部分个人信息确实涉及到魏天明。而且,涉及的个人利益是对其个人在业界良好声誉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入学、就业等经济利益,与魏天明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个人利益是否必须合法、受法律保护?

判决认为,魏天明的工作经历信息与其目前的个人行业信用具有直接相关性和时效性,魏天明希望通过其良好的行业信誉吸引客户或者在未来招收学生,但个人资历信息是客户或者学生判断的重要信息,也是老师诚信度的体现,这些信息的留存对于公众,包括魏天明所谓的潜在客户或者学生,了解魏天明的情况具有客观必要性。

因此,本案中魏天明所主张的信息“被遗忘”(删除)权的利益,并不具有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其主张该利益应受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院对其主张保护所谓“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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