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张“双十一购物券”面值为10元人民币(再次提醒,每张购物券实际代表的是消费者获得的会员权益,可用于购物抵扣10元现金,商家无法获得与消费者使用的购物券等值的现金收益)。双十一购物券有效期为2016年11月11日00:00:00至2016年11月11日23:59:59。
2、参与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活动的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双11购物券”。
3、2016“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活动期间,商家必须选择“双11购物券”的使用门槛作为实现店铺折扣的条件(商家需遵循天猫制定的针对不同类目使用门槛不同的原则要求)。活动折扣门槛是分组的,商家最多可以选择一组,且必须选择一组使用门槛。具体使用门槛的设置和选择请参考设置页面的信息。
例1:某店铺有多个一级类目,其中一个类目参与双11活动,选定的门槛分别为:“满100减10元”、“满200减20元”、“满300减30元”。假设消费者有5张十元优惠券,那么订单金额满100元可使用1张十元优惠券抵扣10元,订单金额满200元可使用2张优惠券抵扣20元,订单金额满300元可使用3张“双11购物优惠券”一次性抵扣30元;满300元的订单最高可减30元。 (若店铺有多个一级类目参与双11活动,则每个一级类目需要选择一组满减门槛),还必须支持消费者分单,使用多张购物券;
4、“双11购物券”支持单店支付一定金额优惠,也支持在一定金额优惠同等条件下跨店使用,双11购物券金额将根据订单实际金额按比例拆分。
5、凡报名参加2016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的商家,视为默认接受“双11购物券”使用门槛,报名成功后,商家不得自行取消使用门槛。
6、“双11购物券”可与商家单品折扣、店铺折扣、聚划算跨店折扣等组合使用,可与天猫积分、优惠券、超市卡、超市银泰卡、支付宝红包、现金红包、吉分宝、单品券、店铺券等组合使用,但不可与任何形式的天猫购物券(包括天猫购物券、天猫购物券-行业券、天猫购物券-合作券、天猫购物券-品牌券)组合使用。支付时默认使用单品券或店铺券,若使用单品券或店铺券后金额仍符合“双11购物券”使用条件,可继续组合使用“双11购物券”。双十一活动期间,部分折扣工具可能无法生效,或新增可组合使用的折扣类型,具体以实际网络订购及支付交易流程为准。
7、双11购物券不可提现、转让或代付,单张双11购物券不可拆分使用;
8、2016“天猫双十一全球狂欢节”“双十一购物券”仅限双十一当天有效,使用“双十一购物券”的订单退款时,若订单在“双十一购物券”有效期内全额退款,券款将退回消费者账户;若部分退款或部分订单退回,“双十一购物券”将不予退还。若订单在“双十一购物券”有效期外退款,“双十一购物券”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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