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范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待遇支付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参加省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每人正常分娩及围产期护理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3000元。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实施细则》,对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想了解更多河南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关注华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自明年1月1日起,参加省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正常分娩及围产期护理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3000元。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印发《河南省省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首次规范省属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省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参保人员中有在职职工22万余人,不仅女职工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的失业配偶以及部分需要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也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新政策惠及人群广泛。
与医保费统一管理
根据《实施条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用人单位工资申报、发放方式和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缴纳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限额支付:
产前检查(围产期保健):800元/例。 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 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 剖宫产同时实施的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
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宫内节育器放置及取出(含检查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含检查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输卵管结扎术(含检查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含检查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
早期终止妊娠(含妊娠检查检测费用):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妊娠12周后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失业后仍可享受生育保险
对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3年以下,且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非就业二十四个月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且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急诊、急救、调动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也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助。
这些情况下可以享受产假福利
资助标准为1%。缴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或者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但可领取生育津贴:
妇女怀孕28周后分娩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0天;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产的,增加生育津贴90天。
孕期12周至28周,堕胎或引产的,可获42天产妇津贴;孕期8周至12周,堕胎的,可获30天产妇津贴;孕期8周以下,堕胎的,可获15天产妇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常支付。职工产假按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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